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及終止同性結婚登記
申請說明
一、一般離婚登記
結婚之男女當事人其解除夫妻身分關係,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
(一)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但其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二)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如無上列申請人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三)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二、終止同性結婚登記
雙方當事人終止結婚,應同時到場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正確戶籍資料(未成年人終止同性結婚,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申請對象
民眾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任一戶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各戶所承辦人員
聯絡電話:
請洽詢各戶所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一般離婚登記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和)解離婚書。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詳見http://www.ris.gov.tw/zh_TW/187)。
二、終止同性結婚登記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終止結婚協議書。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詳見http://www.ris.gov.tw/zh_TW/187)。
(三)未成年人終止同性結婚,需檢附未成年人終止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申請方式
一、一般離婚登記
(一)臨櫃。
(二)線上申請:經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或裁判離婚確定者,亦可透由線上申請。
二、終止同性結婚登記
臨櫃辦理。
交付方式
自領
處理期限
1天
備  註
一、一般離婚登記
(一)協議離婚:必須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辦理(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
(二)判決離婚: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離婚生效日),並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三)經法院核定之調(和)解離婚: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以法院調(和)解日為離婚生效日)並應於事件發生30日內為之。
(四)大陸離婚者: 1、協議離婚: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法院民事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並經海基會驗證。另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如雙方簽收日期不同,則以後簽收之日期為準。 3、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五)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50元(補發國民身分證規費200元)。
(六)換(補)發戶口名簿規費30元。
相關附件
(一)附件檔案:結婚書約.pdf (二)附件檔案:未成年子女結婚同意書.pdf
二、終止同性結婚登記
(一)終止同性結婚:必須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辦理(以登記日為終止同性結婚生效日)。
(二)未成年人終止同性結婚,需檢附未成年人終止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終止同性結婚者,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登記,可沿用現行登記作業辦理。
(四)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50元(補發國民身分證規費200元)。
(五)換(補)發戶口名簿規費30元。
相關附件
(一)附件檔案:終止結婚協議書.pdf (二)附件檔案:未成年人終止結婚法定代理人同意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