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 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法院對合併起訴之數罪案件,係受一次多數訴訟關係之拘束,如對裁判上 可分之罪漏未審判,其漏判部分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自可補判。倘依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之案件,則法院僅受一次單數之訴訟關係之 拘束,如審判有遺漏,因訴訟關係已經消滅,對遺漏部分即無從審判,始 屬「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上訴人於第一審追加自訴被告侵 占其代理值班費部分,第一審既諭知其餘妨害自由、公然侮辱、教唆偽證 、準誣告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均無罪,即與該業務侵占罪部分無任何實 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顯屬合併提起之數罪案件。第一審及原審均就 業務侵占部分漏未審判,祇屬補充判決之問題,尚非原判決有已受請求之 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上訴人復就原判決漏未審判部分一併提起第三審上 訴,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