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9條 遺囑撤回之自由及其方式

民法\第1219條 遺囑撤回之自由及其方式
1.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要旨: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一千二百十 九條定有明文。且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倘效力尚未發生, 自無對第三人構成損害之可言。故遺囑人於遺囑效力發生前,不須具何理 由,自可任意將其遺囑撤回或變更之,無容他人干涉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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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