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1-16條 擔保債權超過限額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 第881-16條 擔保債權超過限額1.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