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3-1條 流押契約禁止

民法 第873-1條 流押契約禁止
1.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3.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裁判案由:
請求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成就與否業已確定之條件即所謂既成條件,亦即法律 行為所附條件,係屬過去既定之事實者,雖其有條件之外形,但並無其實 質之條件存在,故縱令當事人於法律行為時,不知其成否已經確定,亦非 民法第九十九條所謂條件。我民法關於既成條件雖未設明文規定,然依據 法理,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者,該條件若係停止條件,應 認法律行為為無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