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2-1條 抵押權效力之範圍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 第862-1條 抵押權效力之範圍1.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2.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