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條 董監改選後免除其保證責任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753-1條 董監改選後免除其保證責任1.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