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責任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721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責任1.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2.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