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9條 代辦商報告義務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559條 代辦商報告義務1.代辦商,就其代辦之事務,應隨時報告其處所或區域之商業狀況於其商號,並應將其所為之交易,即時報告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