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6-1條 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承租人之效力

民法第426-1條 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承租人之效力
1.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按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物契約,對 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為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一所明定,而台灣 地區祭祀公業,關於其名下財產及派下員占用產業之緣由,輒因年代久遠 ,人物全非,遠年舊物,每難以查考,涉有舉證困難之問題。於此情形, 當事人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規定,主張以證明度減低之 方式,減輕其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