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6條 以現金支付買價及支付時期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396條 以現金支付買價及支付時期1.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