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條 要約之失效(拒絕要約)

民法第155條 要約之失效(拒絕要約)
1.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等(專利權權利歸屬)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要旨:
按民法第四百十二條以下所稱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 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該負擔係一種附款,乃贈與契 約之一部,本質上仍為贈與,以贈與為主、負擔為從,並無兩相對酬或互 為對價之性質。故附有負擔之贈與,屬於單務、無償契約,而非雙務、有 償契約,倘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之給付債務,係互為對價或兩相對酬關係 ,而非附有負擔之贈與時,即應適用雙務或有償契約之規定,初無適用民 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撤銷贈與規定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