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條 授權書交還義務
1.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留置關係存在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以占有為要件,如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時,即得依民法第九百三十六條規定實行換價程序,或拍賣留置 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就其留置物取償,則留置物應具有財產上價值且可 轉讓者為必要。不動產所有權狀僅屬證明文件,其本身無從實行換價程序 ,在社會觀念上並無經濟上之價值,亦不可轉讓,性質上不適宜為留置標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