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為何?


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為何?


民法 第1065條 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子女與生母間當然會產生法定親子關係。

子女與生父間是否發生法定親子關係,需父母有無合法夫妻關係而定,此即產生「非婚生子女」問題,
民法 第1061條 婚生子女之意義
1.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於此範圍外之子女,均稱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要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需其生父以認領或撫育方式認領該名子女,或生父與生母結婚,方能達成。
另收養固能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但養父母與養子女並無直接血統關係,所以有血統關係並不當然等同具有法律上親子關係。   

換言之,子女父母間若因婚生、準正、認領而發生親子關係者,固然可以具有血統關係為前提,但若因收養而發生親子關係。換言之,子女與父母若因婚生、準正、認領而發生親子關係者,固然以具有血統關係為前提,但若因收養而發生親子關係,則無直接之血統聯繫,僅係在法律上具有親子關係。


民法 第1065條 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1.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 第1061條 婚生子女之意義
1.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