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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第1條 法源
第2條 適用習慣之限制
第3條 使用文字之準則
第4條 以文字為準
第5條 以最低額為準
第6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
第7條 胎兒之權利能力
第8條 死亡宣告
第9條 死亡時間之推定
第10條 失蹤人財產之管理
第11條 同死推定
第12條 成年時期
第13條 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第14條 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能力
第15-1條 輔助之宣告
第15-2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第16條 能力之保護
第17條 自由之保護
第18條 人格權之保護
第19條 姓名權之保護
第20條 住所之設定
第21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住所
第22條 居所視為住所一
第23條 居所視為住所二
第24條 住所之廢止
第25條 法人成立法定原則
第26條 法人權利能力
第27條 法人之機關
第28條 法人侵權責任
第29條 法人住所
第30條 法人設立登記
第31條 登記之效力
第32條 法人業務監督
第33條 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
第34條 撤銷法人許可
第35條 法人之破產及其聲請
第36條 法人宣告解散
第37條 法定清算人
第38條 選任清算人
第39條 清算人之解任
第40條 清算人之職務及法人存續之擬制
第41條 清算之程序
第42條 清算之監督機關及方法
第43條 妨礙之處罰
第44條 賸餘財產之歸屬
第45條 營利法人之設立
第46條 公益法人之設立
第47條 章程應載事項
第48條 社團設立登記事項
第49條 章程得載事項
第50條 社團總會之權限
第51條 社團總會之召集
第52條 總會之通常決議
第53條 社團章程之變更
第54條 社員退社自由原則
第55條 退社或開除後之權利義務
第56條 總會之無效及撤銷
第57條 社團決議解散
第58條 法院宣告解散
第59條 設立許可
第60條 捐助章程之訂定
第61條 財團設立登記事項
第62條 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
第63條 財團變更組織
第64條 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
第65條 財團目的不達時之保護
第66條 物之意義一(不動產)
第67條 物之意義二(動產)
第68條 主物與從物
第69條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第70條 孳息之歸屬
第71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第72條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第73條 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
第74條 暴利行為
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無意識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第76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
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之意思表示
第78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
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第80條 相對人之催告權
第81條 限制原因消滅後之承認
第82條 相對人之撤回權
第83條 強制有效行為
第84條 特定財產處分之允許
第85條 獨立營業之允許
第86條 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第87條 虛偽意思表示
第88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第89條 傳達錯誤
第90條 錯誤表示撤銷之除斥期間
第91條 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第92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第93條 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第94條 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第95條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第96條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第97條 公示送達
第98條 意思表示之解釋
第99條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第100條 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第101條 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第102條 附期限法律行為之效力及其保護
第103條 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
第104條 代理人之能力
第105條 代理行為之瑕疵
第106條 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第107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第108條 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第109條 授權書交還義務
第110條 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第111條 一部無效之效力
第112條 無效行為之轉換
第113條 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第114條 撤銷之自始無效
第115條 承認之溯及效力
第116條 撤銷及承認之方法
第117條 同意或拒絕之方法
第118條 無權處分
第119條 本章規定之適用範圍
第120條 期間之起算
第121條 期間之終止
第122條 期間終止之延長
第123條 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演算法
第124條 年齡之計算
第125條 一般時效期間
第126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第127條 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第128條 消滅時效之起算
第129條 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第130條 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131條 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
第132條 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第133條 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第134條 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第135條 因告知訴訟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第136條 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第137條 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第138條 時效中斷及於人之效力
第139條 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第140條 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
第141條 時效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
第142條 因法定代理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第143條 因夫妻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第144條 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第145條 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第146條 主權利時效完成效力所及範圍
第147條 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第148條 權利行使之界限
第149條 正當防衛
第150條 緊急避難
第151條 自助行為
第152條 自助行為人之義務及責任
第153條 契約之成立
第154條 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第155條 要約之失效(拒絕要約)
第156條 要約之失效(非即承諾)
第157條 要約之失效(不為承諾)
第158條 要約之失效(非依限承諾)
第159條 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通知
第160條 遲到之承諾
第161條 意思實現
第162條 撤回要約通知之遲到
第163條 撤回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通知
第164條 懸賞廣告之效力
第164-1條 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第165條 懸賞廣告之撤銷
第165-1條 優等懸賞廣告之定義
第165-2條 優等懸賞廣告之評定
第165-3條 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第165-4條 優等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第166條 契約方式之約定
第166-1條 公證之概括規定
第167條 意定代理權之授與
第168條 共同代理
第169條 表見代理
第170條 無權代理
第171條 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
第172條 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第173條 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
第174條 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第175條 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第176條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第177條 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第178條 無因管理經承認之效果
第179條 不當得利之效力
第180條 特殊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回)
第181條 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
第182條 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範圍
第183條 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第184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第185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第186條 公務員之侵權責任
第187條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第188條 僱用人之責任
第189條 定作人之責任
第190條 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第191條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第191-1條 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第191-2條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第191-3條 一般危險之責任
第192條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第193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第194條 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第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第196條 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
第197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第198條 債務履行之拒絕
第199條 債權人之權利、給付之範圍
第200條 種類之債
第201條 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第202條 外國貨幣之債
第203條 法定利率
第204條 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
第205條 最高利率之限制
第206條 巧取利益之禁止
第207條 複利
第208條 選擇之債
第209條 選擇權之行使
第210條 選擇權之行使期間與移轉
第211條 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第212條 選擇之溯及效力
第213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第214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
第215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
第216條 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第216-1條 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
第217條 過失相抵
第218條 因賠償義務人生計關係之酌減
第218-1條 賠償義務人之權利讓與請求權
第219條 刪除
第220條 債務人責任之酌定
第221條 行為能力欠缺人之責任
第222條 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強制性
第223條 具體輕過失之最低責任
第224條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第225條 給付不能之效力(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第226條 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第227條 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第227-1條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
第227-2條 情事變更之原則
第228條 刪除
第229條 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第230條 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第231條 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第232條 替補賠償(拒絕受領給付而請求賠償)
第233條 遲延利息與其他損害之賠償
第234條 受領遲延
第235條 現實與言詞提出
第236條 一時受領遲延
第237條 受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
第238條 受領遲延利息支付之停止
第239條 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
第240條 受領遲延費用賠償之請求
第241條 拋棄占有
第242條 債權人代位權
第243條 代位權行使時期
第244條 債權人撤銷權
第245條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第245-1條 締約過失之責任
第246條 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第247條 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第247-1條 附合契約
第248條 收受定金之效力
第249條 定金之效力
第250條 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第251條 一部履行之酌減
第252條 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
第253條 準違約金
第254條 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第255條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第256條 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第257條 解除權之消滅(未於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第258條 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第259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第260條 損害賠償之請求
第261條 雙務契約規定之準用
第262條 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第263條 終止權之行使方法及效力(準用解除權之規定)
第264條 同時履行抗辯
第265條 不安抗辯權
第266條 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第267條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
第268條 第三人負擔契約
第269條 利益第三人契約
第270條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抗辯
第271條 可分之債
第272條 連帶債務
第273條 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第274條 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第275條 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第276條 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第277條 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第278條 受領遲延之限制絕對效力
第279條 效力相對性原則
第280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分權義務
第281條 連帶債務人同免責任之範圍
第282條 無償還資力人負擔部分之分擔
第283條 連帶債權
第284條 債務人之權利(對連帶債權人之給付)
第285條 請求之絕對效力
第286條 受領清償等發生絕對效力
第287條 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第288條 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第289條 受領遲延之絕對效力
第290條 效力相對性原則
第291條 連帶債權人之均受利益
第292條 不可分之債
第293條 不可分債權之效力
第294條 債權之讓與性
第295條 從權利之隨同移轉
第296條 證明文件之交付與必要情形之告知
第297條 債權讓與之通知
第298條 表見讓與
第299條 對於受讓人抗辯之援用與抵銷之主張
第300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
第301條 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第302條 債務人或承擔人之定期催告
第303條 債務人抗辯權之援用及其限制
第304條 從權利之存續及其例外
第305條 併存的債務承擔(概括承受)
第306條 併存的債務承擔(營業合併)
第307條 從權利之隨同消滅
第308條 負債字據之返還及塗銷
第309條 清償之效力及受領清償人
第310條 向第三人為清償之效力
第311條 第三人之清償
第312條 第三人清償之權利
第313條 代位之通知抗辯抵銷準用債權讓與
第314條 清償地
第315條 清償期
第316條 期前清償
第317條 清償費用之負擔
第318條 一部份或緩期清償
第319條 代物清償
第320條 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第321條 清償之抵充(當事人指定)
第322條 清償之抵充(法定抵充)
第323條 不同種類債務之抵充順序
第324條 受領證書給與請求權
第325條 給與受領證書或返還債權證書之效力
第326條 提存之要件
第327條 提存之處所
第328條 危險負擔之移轉
第329條 提存物之受取及受取之阻止
第330條 受取權之消滅
第331條 提存價金(拍賣給付物)
第332條 提存價金(變賣)
第333條 提存等費用之負擔
第334條 抵銷之要件
第335條 抵銷之方法與效力
第336條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之抵銷
第337條 時效消滅債務之抵銷
第338條 禁止抵銷之債(禁止扣押之債)
第339條 禁止抵銷之債(因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
第340條 禁止抵銷之債(受扣押之債權)
第341條 禁止抵銷之債(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
第342條 準用清償之抵免
第343條 免除之效力
第344條 混同之效力
第345條 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第346條 買賣價金
第347條 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
第348條 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第349條 權利瑕疵擔保(權利無缺)
第350條 權利瑕疵擔保(權利存在)
第351條 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第352條 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
第353條 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第354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第355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第356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第357條 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第358條 異地送到之物之保管,通知,變賣義務
第359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
第360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361條 解約催告
第362條 解約與從物
第363條 數物併同出賣時之解除契約
第364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支付無瑕疵之物)
第365條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第366條 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
第367條 買受人之義務
第368條 價金支付拒絕權
第369條 標的物與價金交付時期
第370條 價金交付期限之推定
第371條 價金交付之處所
第372條 依重量計算價金之方法
第373條 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第374條 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之危險之負擔
第375條 交付前負擔危險之買受人費用返還義務
第376條 出賣人違反關於送交方法特別指示之損害賠償
第377條 以權利為買賣標的之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第378條 買賣費用之負擔
第379條 買回之要件
第380條 買回之期限
第381條 買賣費用之償還與買回費用之負擔
第382條 改良及有益費用之償還
第383條 原買受人之義務及責
第384條 試驗買賣之意義
第385條 容許試驗義務
第386條 視為拒絕承認標的物
第387條 視為承認標的物
第388條 貨樣買賣
第389條 分期付價買賣期限利益喪失約款之限制
第390條 解除扣價約款之限制
第391條 拍賣之成立
第392條 拍賣人應買之禁止
第393條 拍賣物之拍定
第394條 拍定之撤回
第395條 應買表示之效力
第396條 以現金支付買價及支付時期
第397條 不按時支付價金之效力(解約再拍賣及賠償差額)
第398條 交互準用買賣之規定
第399條 附有補足金之互易準用買賣之規定
第400條 交互計算之意義
第401條 票據及證券等計入交互計算項目之除去
第402條 交互計算之計算期
第403條 交互計算之終止
第404條 利息之附加
第405條 計入交互計算項目之除去或改正
第406條 贈與之意義及成立
第407條 刪除
第408條 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第409條 受贈人之權利
第410條 贈與人之責任
第411條 瑕疵擔保責任
第412條 附負擔之贈與
第413條 受贈人履行負擔責任之限度
第414條 附負擔贈與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415條 定期贈與當事人之死亡
第416條 贈與人之撤銷權
第417條 繼承人之撤銷權
第418條 贈與人之窮困抗辯(贈與履行之拒絕)
第419條 撤銷贈與之方法及效果
第420條 撤銷權之消滅
第421條 租賃之定義
第422條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第422-1條 地上權登記之請求
第423條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第424條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第425條 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第425-1條 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
第426條 就租賃物設定物權之效力
第426-1條 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承租人之效力
第426-2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
第427條 租賃物稅捐之負擔
第428條 動物租賃飼養費之負擔
第429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第430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第431條 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
第432條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第433條 對於第三人行為之責任
第434條 失火責任
第435條 租賃物一部份滅失
第436條 權利瑕疵之效果
第437條 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第438條 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
第439條 支付租金之時期
第440條 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第441條 租金之續付
第442條 不動產租賃租金增減請求權
第443條 轉租之效力
第444條 轉租之效力
第445條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第446條 留置權之消滅與出租人之異議
第447條 出租人之自助權
第448條 留置權之消滅(提供擔保)
第449條 租賃之最長期限
第450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第451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第452條 因承租人死亡而終止租約
第453條 定期租約之終止
第454條 預收租金之返還
第455條 租賃物之返還
第456條 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
第457條 耕地租賃之租金減免請求權
第457-1條 耕作地預收地租之禁止與承租人得為部分租金之支付
第458條 耕地租約之終止
第459條 耕地租約之終止
第460條 耕地租約之終止期
第460-1條 耕作地之優先承買或承典權
第461條 耕作費用之償還
第461-1條 承租人對耕作地之特別改良
第462條 耕作地附屬物之範圍及其補充
第463條 耕作地附屬物之返還
第463-1條 權利租賃之準用
第464條 使用借貸之定義
第465條 刪除
第465-1條 使用借貸之預約
第466條 貸與人之責任
第467條 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義務
第468條 借用人之保管義務
第469條 通常保管費用之負擔及工作物之取回
第470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第471條 借用人之連帶責任
第472條 貸與人之終止契約權
第473條 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
第474條 消費借貸之定義
第475條 刪除
第475-1條 消費借貸之預約
第476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477條 消費借貸報償之支付時期
第478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第479條 返還不能之補償
第480條 金錢借貸之返還
第481條 貨物折算金錢之消費借貸
第482條 僱傭之定義
第483條 報酬及報酬額
第483-1條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保護義務
第484條 勞務之專屬性
第485條 特種技能之保證
第486條 報酬給付之時期
第487條 受領遲延之報酬請求
第487-1條 受僱人之請求賠償
第488條 僱傭關係之消滅(屆期與終止契約)
第489條 僱傭關係之消滅(遇重大事由之終止)
第490條 承攬之定義
第491條 承攬之報酬
第492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493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瑕疵修補)
第494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解約或減少報酬)
第495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損害賠償)
第496條 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第497條 瑕疵預防請求權
第498條 一般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第499條 土地上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第500條 瑕疵發見期間之延長
第501條 瑕疵發見期間之強制性
第501-1條 特約免除承攬人瑕疵擔保義務之例外
第502條 完成工作延遲之效果
第503條 期前遲延之解除契約
第504條 遲延責任之免除
第505條 報酬給付之時期
第506條 實際報酬超過預估概數甚鉅時之處理
第507條 定做人之協力義務
第508條 危險負擔
第509條 可歸責於定作人之履行不能
第510條 視為受領工作
第511條 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第512條 承攬契約之當然終止
第513條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第514條 權利行使之期間
第514-1條 旅遊營業人之定義
第514-2條 旅遊書面之規定
第514-3條 旅客之協力義務
第514-4條 第三人參加旅遊
第514-5條 變更旅遊內容
第514-6條 旅遊服務之品質
第514-7條 旅遊營業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514-8條 旅遊時間浪費之求償
第514-9條 旅客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
第514-10條 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之處置
第514-11條 旅遊營業人協助旅客處理購物瑕疵
第514-12條 短期之時效
第515條 出版之定義
第515-1條 出版權之授與及消滅
第516條 出版權之移轉與權利瑕疵擔保
第517條 出版權授與人為不利於出版人處分之禁止及例外
第518條 版數與續版義務
第519條 出版人之發行義務
第520條 著作物之訂正或修改
第521條 著作物出版之分合
第522條 刪除
第523條 著作物之報酬
第524條 給付報酬之時效及銷行證明之提出
第525條 著作物之危險負擔(著作物滅失)
第526條 著作物之危險負擔(出版物滅失)
第527條 出版關係之消滅
第528條 委任之定義
第529條 勞務給付契約之適用
第530條 視為允受委託
第531條 委任事務處理權之授與
第532條 受任人之權限(特別委任或概括委任)
第533條 特別委任
第534條 概括委任
第535條 受任人之依從指示及注意義務
第536條 變更指示
第537條 處理事務之專屬性與複委任
第538條 複委任之效力
第539條 複委任之效力(委任人對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
第540條 委任人之報告義務
第541條 交付金錢物品孳息及移轉權利之義務
第542條 交付利息與損害賠償
第543條 處理委任事務請求權讓與之禁止
第544條 受任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545條 必要費用之預付
第546條 委任人之償還費用代償債務及損害賠償義務
第547條 委任報酬之支付
第548條 請求報酬之時期
第549條 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第550條 委任關係之消滅(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第551條 委任事務之繼續處理
第552條 委任關係之視為存續
第553條 經理人之定義及經理權之授與
第554條 經理權(管理行為)
第555條 經理權(訴訟行為)
第556條 共同經理人
第557條 經理權之限制
第558條 代辦商之意義及其權限
第559條 代辦商報告義務
第560條 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
第561條 代辦權終止
第562條 競業禁止
第563條 違反競業禁止之效力(商號之介入權及時效)
第564條 經理權或代辦權消滅之限制
第565條 居間之定義
第566條 報酬及報酬額
第567條 居間人據實報告及妥為媒介義務
第568條 報酬請求之時期
第569條 費用償還請求之限制
第570條 報酬之給付義務人
第571條 違反忠實辦理義務之效力(報酬及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喪失)
第572條 報酬之酌減
第573條 婚姻居間之報酬無請求權
第574條 居間人無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第575條 隱名居間之不告知與履行義務
第576條 行紀之定義
第577條 委任規定之準用
第578條 行紀人與相對人之權益
第579條 行紀人之直接履行義務
第580條 差額之補償
第581條 高價出賣或低價買入利益之歸屬
第582條 報酬及費用償還之請求
第583條 行紀人保管義務
第584條 行紀人委託物處置義務
第585條 買入物之拍賣提存權
第586條 委託物之買賣提存權
第587條 行紀人之介入權
第588條 介入之擬制
第589條 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第590條 受寄人之注意義務
第591條 受寄人使用寄託物之禁止
第592條 寄託之專屬性
第593條 受寄人使第三人保管之效力
第594條 保管方法之變更
第595條 必要費用之償還
第596條 寄託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597條 寄託物返還請求權
第598條 受寄人之返還寄託物
第599條 孳息一併返還
第600條 寄託物返還之處所
第601條 寄託報酬給付之時期
第601-1條 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之返還及危險通知義務
第601-2條 短期消滅時效
第602條 消費寄託
第603條 法定消費寄託(金錢寄託)
第603-1條 混藏寄託
第604條 刪除
第605條 刪除
第606條 場所主人之責任
第607條 飲食店浴堂主人之責任
第608條 貴重物品之責任
第609條 減免責任揭示之效力
第610條 客人之通知義務
第611條 短期消滅時效
第612條 主人之留置權
第613條 倉庫營業人之定義
第614條 寄託規定之準用
第615條 倉單之填發
第616條 倉單之法定記載事項
第617條 寄託物之分割與新倉單之填發
第618條 倉單之背書及其效力
第618-1條 倉單遺失或被盜之救濟程序
第619條 寄託物之保管期間
第620條 檢點寄託物品或摘取樣本之允許
第621條 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之處理
第622條 運送人之定義
第623條 短期時效
第624條 託運單之填發及應載事項
第625條 提單之填發
第626條 必要文件之交付及說明義務
第627條 提單之文義性
第628條 提單之背書性
第629條 提單之物權證券性
第629-1條 提單準用倉單遺失或被盜之救濟程序
第630條 受貨人之提單交還義務
第631條 託運人之告知義務
第632條 運送人之按時運送義務
第633條 變更指示之限制
第634條 運送人之責任
第635條 運送物有易見瑕疵時運送人責任
第636條 刪除
第637條 相繼運送人之連帶責任
第638條 損害賠償之範圍
第639條 貴重物品之賠償責任
第640條 遲到之損害賠償
第641條 運送人之必要注意及處置義務
第642條 運送人之終止運送之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處分
第643條 運送人通知義務
第644條 受貨人請求交付之效力
第645條 運送物喪失時之運送費
第646條 最後運送人之責任
第647條 運送人之留置權與受貨人之提存權
第648條 運送人責任之消滅及其例外
第649條 減免責任約款之效力
第650條 運送人之通知並請求指示義務及運送物之寄存拍賣權
第651條 有關通知義務及寄存拍賣權之適用
第652條 拍賣代價之處理
第653條 相繼運送~最後運送人之代理權
第654條 旅客運送人之責任
第655條 行李返還義務
第656條 行李之拍賣
第657條 交託之行李適用物品運送之規定
第658條 對未交託行李之責任
第659條 減免責任約款之效力
第660條 承攬運送人之意義及行紀規定之準用
第661條 承攬運送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662條 留置權之發生
第663條 介入權(自行運送)
第664條 介入之擬制
第665條 物品運送規定之準用
第666條 短期消滅時效
第667條 合夥之意義及合夥人之出資
第668條 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第669條 合夥人不增資權利
第670條 合夥契約或事業種類之變更
第671條 合夥事務之執行人及其執行
第672條 合夥人之注意義務
第673條 合夥人之表決權
第674條 合夥事務執行人之辭任與解任
第675條 合夥人之事務檢查權
第676條 決算及損益分配之時期
第677條 損益分配之成數
第678條 費用及報酬請求權
第679條 執行事業合夥人之對外代表權
第680條 委任規定之準用
第681條 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
第682條 合夥財產分析與抵銷之禁止
第683條 股份轉讓之限制
第684條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限制
第685條 合夥人股份之扣押及其效力
第686條 合夥人之聲明退夥
第687條 法定退夥事由
第688條 合夥人之開除
第689條 退夥之結算與股份之抵還
第690條 退夥人之責任
第691條 入夥
第692條 合夥之解散
第693條 不定期繼續合夥契約
第694條 清算人之選任
第695條 清算之執行及決議
第696條 清算人之辭任與解任
第697條 清償債務與返還出資
第698條 出資額之比例返還
第699條 剩餘財產之分配
第700條 隱名合夥
第701條 合夥規定之準用
第702條 隱名合夥人之出資
第703條 隱名合夥人之責任
第704條 隱名合夥事務之執行
第705條 隱名合夥人參與業務執行(表見出名營業人)
第706條 隱名合夥人之監督權
第707條 損益之計算及其分配
第708條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事由
第709條 隱名合夥出資及剩餘之返還
第709-1條 合會、合會金、會款之定義
第709-2條 會首及會員之資格限制
第709-3條 會單之訂立,記載事項及保存方式
第709-4條 標會之方法(召開)
第709-5條 合會金之歸屬
第709-6條 標會之方法(出標及得標)
第709-7條 會首及會員交付會款之期限
第709-8條 會首及會員轉讓權利之限制
第709-9條 合會不能繼續進行之處理
第710條 指示證券及其關係人之意義
第711條 指示證券之承攬及被指示人之抗辯權
第712條 指示證券發行之效力
第713條 指示證券與其基礎關係
第714條 拒絕承擔或給付之通知義務
第715條 指示證券之撤回
第716條 指示證券之讓與
第717條 短期消滅時效
第718條 指示證券喪失
第719條 無記名證券之定義
第720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義務
第720-1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應為已聲請公示催告證明
第721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責任
第722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之抗辯權
第723條 無記名證券之交還義務
第724條 無記名證券之換發
第725條 無記名證券喪失
第726條 無記名證券提示期間之停止進行
第727條 定期給付證券喪失時之通知
第728條 無利息見票即付無記名證券喪失時之例外
第729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意義
第730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定
第731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存續期間及應給付金額
第732條 終身定期金之給付時期
第733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仍為存續之宣言
第734條 終身定期金權利之移轉
第735條 遺贈之準用
第736條 和解之定義
第737條 和解之效力
第738條 和解之撤銷(和解與錯誤之關係)
第739條 保證之定義
第739-1條 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第740條 保證債務之範圍
第741條 保證債務負擔之從屬性
第742條 保證人之抗辯權
第742-1條 保證人之抵銷權
第743條 無效債務之保證
第744條 保證人之拒絕清償權
第745條 先訴抗辯權
第746條 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第747條 請求履行及中斷時效之效力
第748條 共同保證
第749條 保證人之代位權
第750條 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
第751條 保證責任之免除(拋棄擔保物權)
第752條 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不為審判上之請求)
第753條 未定期保證責任之免除(不為審判上之請求)
第753-1條 董監改選後免除其保證責任
第754條 連續發生債務保證之終止
第755條 定期債務保證責任之免除(延期清償)
第756條 信用委任
第756-1條 人事保證之定義
第756-2條 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第756-3條 人事保證之期間
第756-4條 保證人之終止權
第756-5條 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第756-6條 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第756-7條 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
第756-8條 請求權之時效
第756-9條 人事保證之準用
第757條 物權法定主義
第758條 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第759條 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第759-1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
第760條 刪除
第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第762條 物權之消滅(所有權與他物權混同)
第763條 物權之消滅(所有權以外物權之混同)
第764條 物權之消滅(拋棄)
第765條 所有權之權能
第766條 所有人之收益權
第767條 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第768條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第768-1條 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
第769條 不動產(一般取得時效)
第770條 不動產(特別取得時效)
第771條 不動產(取得時效之中斷)
第772條 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
第773條 土地所有權之範圍
第774條 鄰地損害之防免
第775條 自然流水之排水權及承水義務
第776條 蓄水等工作物破潰阻塞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第777條 使雨水直注相鄰不動產之禁止
第778條 土地所有人之疏水權
第779條 土地所有人之過水權(人工排水)
第780條 他人過水工作物使用權
第781條 水流地所有人之自由用水權
第782條 用水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第783條 使用鄰地餘水之用水權
第784條 水流地所有人變更水流或寬度之限制
第785條 堰之設置與利用
第786條 線管安設權
第787條 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第788條 開路通行權
第789條 通行權之限制
第790條 土地之禁止侵入與例外
第791條 因尋查取回物品或動物之允許侵入
第792條 鄰地使用權
第793條 氣響侵入之禁止
第794條 損害鄰地地基或工作物危險之預防義務
第795條 工作物傾倒危險之預防
第796條 越界建屋之異議
第796-1條 越界建屋之移去或變更
第796-2條 等值建物之準用範圍
第797條 植物枝根越界之刈除
第798條 鄰地之果實獲得權
第799條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
第799-1條 建築物之費用分擔
第799-2條 同一建築物之所有人區分
第800條 他人正中宅門之使用
第800-1條 準用範圍
第801條 善意受讓
第802條 無主物之先占
第803條 遺失物拾得者之招領報告義務
第804條 領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
第805條 認領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第805-1條 認領報酬之例外
第806條 遺失物之拍賣及變賣
第807條 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第807-1條 五百元以下遺失物之歸屬
第808條 埋藏物之發現
第809條 有學術價值埋藏物之歸屬
第810條 漂流物或沉沒品之拾得
第811條 不動產之附合
第812條 動產之附合
第813條 混合
第814條 加工
第815條 添附之效果(其他權利之同消滅)
第816條 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第817條 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第818條 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
第819條 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
第821條 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第822條 共有物費用之分擔
第823條 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第824條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第824-1條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第825條 分得物之擔保責任
第826條 所得物與共有物證書之保管
第826-1條 共有物讓與之責任
第827條 公同共有人及其權利
第828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第829條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限制
第830條 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與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第831條 準共有
第832條 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第833條 刪除
第833-1條 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第833-2條 公共建設之地上權存續期限
第834條 地上權之拋棄權利
第835條 地上權拋棄時應盡之義務及保障
第835-1條 地租給付之公平原則
第836條 終止地上權之使用
第836-1條 土地所有權之讓與
第836-2條 土地之用益權
第836-3條 土地用益權之終止
第837條 租金減免請求之限制
第838條 權利之讓與
第838-1條 強制執行拍賣之協定
第839條 工作物之取回權及期限
第840條 建築物之補償及期限
第841條 地上權之永續性
第841-1條 區分地上權之定義
第841-2條 使用收益之權益限制
第841-3條 區分地上權期間之第三人權益
第841-4條 第三人之權益補償
第841-5條 權利行使之設定
第841-6條 準用地上權之規定
第842條 刪除
第843條 刪除
第844條 刪除
第845條 刪除
第846條 刪除
第847條 刪除
第848條 刪除
第849條 刪除
第850條 刪除
第850-1條 農育權之定義
第850-2條 農育權之終止
第850-3條 農育權之讓與
第850-4條 地租減免或變更土地使用目的
第850-5條 土地或工作物之出租限制
第850-6條 土地用益權
第850-7條 出產物及工作物之取回權
第850-8條 土地特別改良權
第850-9條 農育權之準用
第851條 不動產役權之定義
第851-1條 權利行使之設定
第852條 取得時效
第853條 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第854條 不動產役權人必要之附隨行為權
第855條 設置之維持與使用
第855-1條 不動產役權處所或方法之變更
第856條 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需役不動產之分割)
第857條 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供役不動產之分割)
第858條 刪除
第859條 不動產役權之宣告消滅
第859-1條 不動產役權消減之取回權及期限
第859-2條 準用不動產役權之規定
第859-3條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
第859-4條 就自己不動產之設定
第859-5條 準用不動產役權之規定
第860條 抵押權之定義
第861條 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第862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從物及從權利)
第862-1條 抵押權效力之範圍
第863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天然孳息)
第864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法定孳息)
第865條 抵押權之順位
第866條 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第867條 抵押不動產之讓與及其效力
第868條 不可分性(抵押物分割)
第869條 不可分性(債權分割)
第870條 抵押權之從屬性
第870-1條 抵押權次序之調整
第870-2條 抵押權次序之調整
第871條 抵押權之保全(抵押物價值減少之防止)
第872條 抵押權之保全(抵押物價值減少之補救)
第873條 抵押權之實行
第873-1條 流押契約禁止
第873-2條 實行抵押權之效果
第874條 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
第875條 共同抵押一
第875-1條 共同抵押二
第875-2條 共同抵押三
第875-3條 共同抵押四
第875-4條 共同抵押五
第876條 法定地上權
第877條 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第877-1條 抵押物存在必要權利併付拍賣
第878條 拍賣以外其他方法處分抵押物
第879條 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第879-1條 物上保證人之免除責任
第880條 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之實行
第881條 抵押權之消滅
第881-1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
第881-2條 最高限額約定額度
第881-3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與抵押人變更債權範圍或其債務人
第881-4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期日)
第881-5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期日)
第881-6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移轉之效力
第881-7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之合併
第881-8條 單獨讓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方式
第881-9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共有
第881-10條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第881-11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
第881-12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
第881-13條 請求結算
第881-14條 確定後擔保效力
第881-15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後之效力
第881-16條 擔保債權超過限額
第881-17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第882條 權利抵押權
第883條 抵押權之準用
第884條 動產質權之意義
第885條 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
第886條 質權之善意取得
第887條 動產質權之擔保範圍
第888條 質權人之注意義務
第889條 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
第890條 孳息收取人之注意義務及其抵充
第891條 責任轉質(非常事變責任)
第892條 代位物(質物之變賣價金)
第893條 質權之實行
第894條 拍賣之通知義務
第895條 準用處分抵押物之規定
第896條 質物返還義務
第897條 質權之消滅(返還質物)
第898條 質權之消滅(喪失質物之占有)
第899條 質權之消滅(物上代位性)
第899-1條 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
第899-2條 營業質
第900條 權利質權之定義
第901條 動產質權規定之準用
第902條 權利質權之設定
第903條 處分質權標的物之限制
第904條 一般債權質之設定
第905條 一般債權質之實行(提存給付物)
第906條 一般債權質之實行(請求給付)
第906-1條 一般債權質之實行(物權設定或移轉)
第906-2條 實行質權
第906-3條 權利質權之質權人得行使一定之權利
第906-4條 通知義務
第907條 第三債務人之清償
第907-1條 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第908條 有價證券債權質之設定
第909條 有價證券債權質之實行
第910條 有價證券債權質之標的物範圍
第911條 典權之意義
第912條 典權之期限
第913條 絕賣之限制
第914條 刪除
第915條 典物之轉典或出租
第916條 轉典或出租之責任
第917條 典權之讓與或抵押權之設定
第917-1條 典物之使用收益
第918條 典物之讓與
第919條 典權人之留買權
第920條 危險分擔(非常事變責任)
第921條 典權人之重建修繕權
第922條 典權人保管典物責任
第922-1條 重建之物原典權
第923條 定期典權之回贖
第924條 未定期典權之回贖
第924-1條 轉典之典物回贖
第924-2條 典權存續之租賃關係
第925條 回贖之時期與通知
第926條 找貼與其次數
第927條 有益費用之求償權
第928條 留置權之發生
第929條 牽連關係之擬制
第930條 留置權發生之限制
第931條 留置權之擴張
第932條 留置權之不可分性
第932-1條 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之效力
第933條 準用規定
第934條 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第935條 刪除
第936條 留置權之實行
第937條 留置權之消滅(提出相當擔保)
第938條 刪除
第939條 留置權之準用
第940條 占有人之意義
第941條 間接占有人
第942條 占有輔助人
第943條 占有權利之推定與排除
第944條 占有態樣之推定
第945條 占有之變更
第946條 占有之移轉
第947條 占有之合併
第948條 善意受讓
第949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第950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限制)
第951條 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禁止
第951-1條 排除惡意占有之適用
第952條 善意占有人之權利
第953條 善意占有人之責任
第954條 善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第955條 善意占有人之有益費用求償權
第956條 惡意占有人之責任
第957條 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
第958條 惡意占有人之返還孳息義務
第959條 視為惡意占有人
第960條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
第961條 占有輔助人之自力救濟
第962條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第963條 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第963-1條 共同占有人之自力救濟及物上請求權
第964條 占有之消滅
第965條 共同占有
第966條 準占有
第967條 直系,旁系血親之意義
第968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
第969條 姻親之定義
第970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
第971條 姻親關係之消滅)
第972條 婚約之要件
第973條 婚約之要件
第974條 婚約之要件
第975條 婚約之效力
第976條 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第977條 解除婚約之賠償
第978條 違反婚約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第979條 違反婚約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第979-1條 訂婚贈與物之返還
第979-2條 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第980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第981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第982條 結婚之形式要件
第983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第984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須無監護關係)
第985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重婚)
第986條 刪除
第987條 刪除
第988條 結婚之無效
第988-1條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賠償及相關規定
第989條 結婚之撤銷(未達結婚年齡)
第990條 結婚之撤銷(未得同意)
第991條 結婚之撤銷(有監護關係)
第992條 刪除
第993條 刪除
第994條 刪除
第995條 結婚之撤銷(不能人道)
第996條 結婚之撤銷(精神不健全)
第997條 結婚之撤銷(因被詐欺或脅迫)
第998條 撤銷之不溯及效力
第999條 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
第999-1條 結婚無效或經撤銷準用規定
第1000條 夫妻之冠姓
第1001條 夫妻之同居義務
第1002條 夫妻之住所
第1003條 日常家務之代理權
第1003-1條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第1004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第1005條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第1006條 刪除
第1007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第1008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第1008-1條 除夫妻財產制外,其他約定之方法
第1009條 刪除
第1010條 分別財產制之原因(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
第1011條 刪除
第1012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變更廢止
第1013條 刪除
第1014條 刪除
第1015條 刪除
第1016條 刪除
第1017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第1018條 各自管理財產
第1018-1條 自由處分生活費用外金錢
第1019條 刪除
第1020條 刪除
第1020-1條 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
第1020-2條 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第1021條 刪除
第1022條 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第1023條 各自清償債務
第1024條 刪除
第1025條 刪除
第1026條 刪除
第1027條 刪除
第1028條 刪除
第1029條 刪除
第1030條 刪除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第1030-2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之計算
第1030-3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第1030-4條 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第1031條 共同財產之意義
第1031-1條 特有財產之範圍及準用規定
第1032條 共同財產之管理
第1033條 共同財產之處分
第1034條 夫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之債務
第1035條 刪除
第1036條 刪除
第1037條 刪除
第1038條 共同財產之補償請求權
第1039條 共同財產制之消滅(因其他原因之消滅)
第1040條 共有財產制之消滅時財產之取回
第1041條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第1042條 刪除
第1043條 刪除
第1044條 分別財產制之意義
第1045條 刪除
第1046條 分別財產制債務之清償
第1047條 刪除
第1048條 刪除
第1049條 兩願離婚
第1050條 離婚之要式性
第1051條 刪除
第1052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第1052-1條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第1053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第1054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二
第1055條 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第1055-1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第1055-2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
第1056條 夫妻間損害賠償
第1057條 贍養費
第1058條 財產之取回
第1059條 子女之姓
第1059-1條 非婚生子女之姓
第1060條 未成年子女之住所
第1061條 婚生子女之意義
第1062條 受胎期間
第1063條 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第1064條 準正
第1065條 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第1066條 認領之否認
第1067條 認領之請求
第1068條 刪除
第1069條 認領之效力(溯及效力)
第1069-1條 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準用規定
第1070條 認領之效力(絕對效力)
第1071條 刪除
第1072條 收養之定義
第1073條 收養要件(年齡)
第1073-1條 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第1074條 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第1075條 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禁止
第1076條 被收養者配偶之同意
第1076-1條 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之同意
第1076-2條 未滿七歲及滿七歲之被收養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1077條 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第1078條 收養之效力(養子女之姓氏)
第1079條 收養之方法
第1079-1條 收養之無效
第1079-2條 收養之撤銷及其行使期間
第1079-3條 收養之生效時點
第1079-4條 收養之無效
第1079-5條 收養之撤銷及其行使期間
第1080條 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第1080-1條 收養之終止(聲請法院許可)
第1080-2條 收養之終止(無效)
第1080-3條 收養之終止(撤銷)
第1081條 收養之終止(判決終止)
第1082條 終止之效果(給與金額之請求)
第1083條 終止之效果(復姓)
第1083-1條 準用規定
第1084條 親權(孝親,保護及教養)
第1085條 親權(懲戒)
第1086條 親權(代理)
第1087條 子女之特有財產
第1088條 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第1089條 裁判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變更
第1089-1條 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或負擔準用規定
第1090條 親權濫用之禁止
第1091條 監護人之設置
第1092條 委託監護人
第1093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1094條 法定監護人
第1094-1條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應注意事項
第1095條 監護人之辭職
第1096條 監護人資格之限制
第1097條 監護人之職務
第1098條 監護人之法定代理權
第1099條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開具財產清冊)
第1099-1條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為
第1100條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管理權及注意義務)
第1101條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限制)
第1102條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受讓之禁止)
第1103條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之權義(財產狀況之報告)
第1103-1條 刪除
第1104條 監護人之報酬請求權
第1105條 刪除
第1106條 監護人之撤退
第1106-1條 改定監護人之聲請
第1107條 監護終止時受監護人財產之清算
第1108條 清算義務之繼承
第1109條 監護人賠償責任之短期時效
第1109-1條 監護事件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第1109-2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適用規定
第1110條 監護人設置
第1111條 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
第1111-1條 選定監護人之注意事項
第1111-2條 監護人之資格限制
第1112條 監護人之職務
第1112-1條 成年監護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執行監護職務之方式
第1112-2條 監護事件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第1113條 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之準用
第1113-1條 輔助人之設置
第1114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第1115條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第1116-1條 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第1116-2條 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第1117條 受扶養之要件
第1118條 扶養義務之免除
第1118-1條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第1119條 扶養程序
第1120條 扶養方法之決定
第1121條 扶養程度及方法之變更
第1122條 家之意義
第1123條 家長與家屬
第1124條 家長之選定
第1125條 家務之管理
第1126條 管理家務之注意義務
第1127條 家屬之分離(請求分離)
第1128條 家屬之分離(命令分離)
第1129條 召集人
第1130條 親屬會議組織
第1131條 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
第1132條 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事由
第1133條 會員資格之限制
第1134條 會員辭職之限制
第1135條 會議之召開及決議
第1136條 決議之限制
第1137條 不服決議之聲訴
第1138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第1139條 第一順序繼承人之決定
第1140條 代位繼承
第1141條 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第1142條 刪除
第1143條 刪除
第1144條 配偶之應繼分
第1145條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第1146條 繼承回復請求權
第1147條 繼承之開始
第1148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第1148-1條 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第1149條 遺產酌給請求權
第1150條 繼承費用之支付
第1151條 遺產之公同共有
第1152條 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
第1153條 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1154條 繼承人之權義
第1155條 刪除
第1156條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第1156-1條 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第1157條 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第1158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
第1159條 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第1160條 交付遺贈之限制
第1161條 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返還請求權
第1162條 未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第1162-1條 繼承人之清償債權責任
第1162-2條 限定繼承之例外原則
第1163條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第1164條 遺產分割自由原則
第1165條 分割遺產之方法
第1166條 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第1167條 刪除
第1168條 分割之效力(繼承人之互相擔保責任)
第1169條 分割之效力(債務人資力之擔保責任)
第1170條 分割之效力(擔保責任人無資力時之分擔)
第1171條 分割之效力(連帶債務之免除)
第1172條 分割之計算(債務之扣還)
第1173條 分割之計算(贈與之歸扣)
第1174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第1175條 繼承拋棄之效力
第1176條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第1176-1條 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第1177條 遺產管理人之選定及報明
第1178條 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與選任遺產管理人
第1178-1條 法院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第1179條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第1180條 遺產管理人之報告義務
第1181條 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物之限制
第1182條 未依期限報明債權及聲明受遺贈之償還
第1183條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第1184條 遺產管理人行為效果之擬制
第1185條 賸餘遺產之歸屬
第1186條 遺囑能力
第1187條 遺產之自由處分
第1188條 受遺贈權之喪失
第1189條 遺囑方式之種類
第1190條 自書遺囑
第1191條 公證遺囑
第1192條 密封遺囑
第1193條 密封遺囑之轉換
第1194條 代筆遺囑
第1195條 口授遺囑之方法
第1196條 口授遺囑之失效
第1197條 口授遺囑之鑑定
第1198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第1199條 遺囑生效期
第1200條 附停止條件遺贈之生效期
第1201條 遺贈之失效
第1202條 遺贈之無效
第1203條 遺贈標的物之推定
第1204條 用益權之遺贈及其期限
第1205條 附負擔之遺贈
第1206條 遺贈之拋棄及其效力
第1207條 承認遺贈之催告及擬制
第1208條 遺贈無效或拋棄之效果
第1209條 遺囑執行人之產生(遺囑指定)
第1210條 遺囑執行人資格之限制
第1211條 遺囑執行人之產生(親屬會議法院之選任)
第1211-1條 遺囑執行人之報酬
第1212條 遺囑保管人通知繼承
第1213條 密封遺囑之開視
第1214條 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編製遺產清冊
第1215條 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遺產管理及必要行為)
第1216條 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繼承人妨害之排除)
第1217條 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數執行人執行職務之方法)
第1218條 遺囑執行人之解任
第1219條 遺囑撤回之自由及其方式
第1220條 視為撤回(前後遺囑牴觸)
第1221條 視為撤回(遺囑與行為牴觸)
第1222條 視為撤回(遺囑之廢棄)
第1223條 特留分之決定
第1224條 特留分之算定
第1225條 遺贈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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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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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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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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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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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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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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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常見問題
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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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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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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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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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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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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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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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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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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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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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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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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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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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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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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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判解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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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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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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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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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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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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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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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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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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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社會住宅
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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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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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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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法
社會救助法條文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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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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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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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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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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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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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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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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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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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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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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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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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條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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