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89-2條
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


1.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3.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
野生動物保育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竊佔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