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侵害犯罪,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應負責?


未成年性侵害犯罪,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應負責?


性侵害為民法上侵權行為。
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20歲),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所謂「識別能力」是指足以判斷自已的行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
識別能力是一種心理狀態,並無客觀標準,由法院就行為人年齡、精神發育狀態、環境、案件性質等綜合判斷之。


民法 第187條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3.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份之損害賠償。
4.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