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如何其他救濟?


不服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如何其他救濟?


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1.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