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經合法傳喚是否必須到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 第 176-1 條
1.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2.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3.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4.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所以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即有到場作證義務,如證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場,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