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76條 逕行拘提之事由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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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抗字第 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76、101、101-2 條
要旨:
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 時得羈押之,固為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所明定,但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 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6 月 6 日 95 年度第 9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加註: 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已修正 」。 2.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2 年 1 月 21 日 92 年度第 2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適用法條異動: 本則判例留用,移列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