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 傳喚被告之程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傳喚被告,應用傳票。2.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3.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4.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