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 回復原狀(聲請之裁判)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2.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