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65 條
1.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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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9 年台上字第 469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65 條
要旨: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者,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至每逢星期六下午,自經政府規定為休息時間,停止辦公後,倘適為上訴期間之末日,應以星期一上午代之,復經司法行政部會同本院於民國五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補充規定,通告在案,故上訴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六,而其上訴書狀遲至星期一上午始行到達法院者,尚難認其上訴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