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 期日之傳喚及通知義務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