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 文書送逹方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2.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3.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