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 公示送達(程序與生效期)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2.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3.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