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56條 囑託送達

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1.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2.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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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4 年台抗字第 3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要旨:
法院對於羈押監所之人送達文件,不過應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而該項
文件仍應由監所長官交與應受送達人收受,始生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