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56條 囑託送達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刑事訴訟法 第 56 條1.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2.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查看判例裁判字號:44 年台抗字第 3 號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56 條要旨:法院對於羈押監所之人送達文件,不過應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而該項文件仍應由監所長官交與應受送達人收受,始生送達之效力。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