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 卷宗之編訂與滅失之處理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關於訴訟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由書記官編為卷宗。2.卷宗滅失案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