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 非公務員製作文書之程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