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 裁判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之製作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2.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