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之1 詢問、搜索、扣押之準用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2.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