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 筆錄之製作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前二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其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