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 訊問筆錄之製作

1.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2.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
3.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4.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