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 訊問筆錄之製作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2.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3.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4.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