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 公文書之增刪附記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