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 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