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1條 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1.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2.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3.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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