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 辯護人之閱卷、抄錄、攝影權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2.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