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條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適用強制辯護制度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2.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3.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