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 辯護人之選任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2.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