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 書記官、通譯迴避之準用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2.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