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 聲請迴避(程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2.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3.被聲請迴避之推事,得提出意見書。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