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聲請迴避(時期)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推事迴避。2.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3.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