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牽連管轄之偵查與起訴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