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牽連管轄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2.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3.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