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1.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83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要旨: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 應依職權調查之,自訴當時被告之所在地是否在臺北,此與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有無管轄權極關重要,原審未予調查,遽行判決,殊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