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 裁判(駁回或移送民庭)

刑事訴訟法 第 503 條
1.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2.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3.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4.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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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附字第 1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503 條
要旨:
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後,未經有上訴權之檢察官提起上訴者,即不得就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上訴人竟復單獨對之提起上訴,顯非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