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98條 得不待陳述而為判決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98 條1.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