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95條 提起之程序(言詞)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95 條1.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3.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4.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