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91條 適用法律之準據(民訴法)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91 條1.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二、共同訴訟。三、訴訟參加。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七、和解。八、本於捨棄之判決。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