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89條 管轄法院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89 條1.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2.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前一頁 下一個